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小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薛博仁
- 當事人黃子瑋、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402號 原 告 黃子瑋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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