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46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龍
- 被告
-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