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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葉主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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