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葉主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沈里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