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楊博欽
- 上訴人即
- 被告葉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主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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