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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薛博仁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林君逸林榮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君逸 被 告 林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鑫強公司)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邀同被告林君逸、林榮章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3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5年,以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計年率0.5%浮動計算,並約定如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得將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詎鑫強公司未依約還款,現尚積欠本金301,820元及 相關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變更帳務抵充順序內容查詢、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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