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李佳璋
- 原告郭佳螢、昕昌模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曼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519號 原 告 郭佳螢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璋 被 告 林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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