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54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訴訟代理人
- 楊敏華
- 被告
- 陳孟淇
陳昇財
陳家禾
陳歐玉蘭
陳寶合
陳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陳勻英、陳昇財、陳家禾如有交付購買遺產權利之金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銀行提領現金、存入現金或匯款,乃至代書辦理之見證資料),請於115年5月5日前具狀陳報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