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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541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告
陳孟淇

陳昇財

陳家禾

陳歐玉蘭

陳寶合

陳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陳勻英、陳昇財、陳家禾如有交付購買遺產權利之金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銀行提領現金、存入現金或匯款,乃至代書辦理之見證資料),請於115年5月5日前具狀陳報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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