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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