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文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信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