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鏗富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5,48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57,609元+自民國113年9月1
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7,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