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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黃子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前經本院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遊戲帳號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佐證,原告迄未補正,爰暫以原告起訴狀訴訟請求所載價值即新臺幣(下同)30,005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並提出向客服申訴之對話紀錄、帳號價值佐證等。逾期不補正,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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