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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被告
梁學人
被告
梁耀文
被告
柯明火
被告
李宏志
被告
蔡薛美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就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58元(計算式:面積282㎡×公告現值30,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119,458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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