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岳霖
- 被告
- 梁學人
- 被告
- 梁耀文
- 被告
- 柯明火
- 被告
- 李宏志
- 被告
- 蔡薛美雲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就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58元(計算式:面積282㎡×公告現值30,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119,458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