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28號
- 再審原告
- 蘇榮義
上列當事人提起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條17第1項規定甚明。另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岡簡字第74號、114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但未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而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3元,故依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