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陳冠霖即昌益開發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國修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岡補字第460號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國修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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