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薛博仁
- 當事人蔡琪、伍宏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蔡琪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伍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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