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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2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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