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26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榮
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