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調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陳林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啓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許啓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與相對人許啓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