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178號
- 原告
- 蕭榮坪
- 被告
- 蕭旻政
蕭榮太
蕭淑惠
蕭李秀琴
蕭榮瑞
蕭惠欽
蕭惠盛
韓秉正
韓昕伶
韓立華
李韓涼
韓玉雲
韓金財
韓金龍
翁瑞鴻
翁文榮
劉榮聰
劉純邑
劉于晴
劉妙娟
劉淑宜
劉東信
黃蕭碧珠
蔡蕭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遺產分割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定。再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拍賣之不動產價金共新臺幣(下同)486,413元,依前開規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遺產所在地之家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