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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17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蕭榮坪
被告
蕭旻政

蕭榮太

蕭淑惠

蕭李秀琴

蕭榮瑞

蕭惠欽

蕭惠盛

韓秉正

韓昕伶

韓立華

李韓涼

韓玉雲

韓金財

韓金龍

翁瑞鴻

翁文榮

劉榮聰

劉純邑

劉于晴

劉妙娟

劉淑宜

劉東信

黃蕭碧珠

蔡蕭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遺產分割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定。再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拍賣之不動產價金共新臺幣(下同)486,413元,依前開規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遺產所在地之家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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