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2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孫○豪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孫○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兼 孫○豪
法定代理人
陳○誼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郭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計算式:本院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精神慰撫金180,000元,而上訴聲明請求超過80,000元部分廢棄,故上訴利益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