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賀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98,35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1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16,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55,000,000元 利息 55,000,000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2月2日 6% 298,356.16元       298,356.16元 合計      55,298,35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