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賀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98,35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1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16,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55,000,000元 利息 55,000,000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2月2日 6% 298,356.16元 298,356.16元 合計 55,298,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