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馬超騰
馬鴻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馬鴻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馬余菊仔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每月租金約30,000元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