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5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廷
- 訴訟代理人
- 孫馥禎
- 被告
- 黃誼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