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被告
-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