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孫○豪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兼 孫○豪
- 法定代理人
- 陳○誼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郭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計算式:本院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精神慰撫金180,000元,而上訴聲明請求超過80,000元部分廢棄,故上訴利益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