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煌
- 代理人
-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垂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溢收聲請人即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已檢附裁判費郵政匯票新臺幣(下同)1,500元,嗣收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岡補字第99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2,930元,聲請人亦如數繳納。是本件有溢繳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隨狀檢附郵政匯票1,500元,再經本院以115年度岡補字第9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000元,並命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930元。嗣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日再繳納2,930元等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查。堪認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為1,500元,自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