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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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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巫言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政諺

黃資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因第一審判決係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政諺之新臺幣(下同)4,485,000元之全部請求,故上訴利益為4,4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49元,如非全部上訴,請就上訴部分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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