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29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玉蓮、蔡慧玲、蔡宇玟、
蔡宇瑄即蔡惠洲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