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品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1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53,016元 利息 253,016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5月7日 10.44% 6,731元 違約金 253,016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5月7日 1.044% 463元 7,194元 合計 26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