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品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1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53,016元 利息 253,016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5月7日 10.44% 6,731元  違約金 253,016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5月7日 1.044% 463元       7,194元 合計      260,21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