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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馬超騰

馬鴻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馬鴻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馬余菊仔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每月租金約30,000元之佐證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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