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被告
立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此金額核定之。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鑰匙之日止,按月給付6,000元,則屬定期給付,且期間無從確定,依前開規定,自應以10年之數額核定之。則原告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12個月×10年=720,00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38,000元(計算式:18,000+720,000=7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