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69號
- 原告
-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啓貞
- 被告
- 立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此金額核定之。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鑰匙之日止,按月給付6,000元,則屬定期給付,且期間無從確定,依前開規定,自應以10年之數額核定之。則原告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12個月×10年=720,00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38,000元(計算式:18,000+720,000=7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