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8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法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崗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2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