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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四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丁○○
被告
殿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Ⅰ、訴外人燁勤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殿螢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殿螢公司)均設於高雄縣湖內鄉○○路○段二巷十七弄十五號,因訴外人燁勤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七萬元,經原告起訴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字二二四九一號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燁勤公司所有置於上述地點之水泥攪拌主機及電腦控制器等設備,然因拍賣時無人承買而由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七十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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