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旭陞企業社所有牌號YZ─一一三八號自用小客車之綜 合損失險,該車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三時許,由訴外人該企業社之員工丁○○駕 駛,行經岡山鎮○○路與巨輪路交岔路口,直走欲通過該路口時,為被告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