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旭陞企業社所有牌號YZ─一一三八號自用小客車之綜 合損失險,該車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三時許,由訴外人該企業社之員工丁○○駕 駛,行經岡山鎮○○路與巨輪路交岔路口,直走欲通過該路口時,為被告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