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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即金龍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金龍便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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