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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正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向原告購買法國布丁、草莓優、低脂優等商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九百二十三元整,迄未給付,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公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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