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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О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О八號

原告
育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陳益軒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郭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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