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五七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