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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七號

原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即裕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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