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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上訴人
新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萬壹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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