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 上訴人
- 新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參拾萬壹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