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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О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О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成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所有之WD─六二七、WB─三七三、JD─六六六、WD─六一二等牌號之大貨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至原告公司修理及更換零件,合計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十一萬一千五百十元,屢經催討,被告均不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前開修理費,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交由原告修理之上開大貨車均有瑕疵,並未修好;且即使認原告有將車修好,亦因請求之時間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亦不給付等語置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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