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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一號

原告
丁○○即典芳企業工程行
被告
竤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二人共同 丙○○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與其夫即訴外人宋清華於八十四年間投資成立竤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竤翔公司),二人並於八十五年四月間以竤翔工程有限公司及尚展企業行名義,聯合承包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之教學大樓建築工程(以下簡稱教學大樓工程),而原告則承包上開工程中教學大樓第五樓至第九樓及地下一樓之牆壁、地板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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