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四四號
- 原告
- 敦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良
- 被告
- 仁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二0巷五七號,票據付款地亦在彰化市○○路一0四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支票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