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琪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住高雄
- 被告
- 丁○○○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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