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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
琪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高雄
被告
丁○○○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張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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