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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丙○○
被告
新悅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被告新悅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悅揚公司)僱用之計程車司機,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十時三分許駕駛被告新悅揚公司所有之牌號九L─九九三號營業小客車,由北向南行經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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