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金龍便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