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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五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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