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裕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起,均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玖 拾參元,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