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號

原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怡杯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郭文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