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告
新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作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