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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九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九號

原告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伯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向原告購買渡鋅格子板等貨物,價金共計新台幣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九十七元,履經催討均無效,爰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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