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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九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被告
寶利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益晟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丁○○、益晟發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益晟發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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